\u003c/a>\r\n","recommend":[{"base62Id":"8i2TstO2Gg4","url":"http://hebei.ifeng.com/c/special/8i2TstO2Gg4","title":"《我到雄安的理由》","commentUrl":"ucms_8i2TstO2Gg4","newsTime":"2025-03-26 15:49:56"},{"base62Id":"8i5tSpun33D","url":"http://v.ifeng.com/c/8i5tSpun33D","title":"2025中關村論壇年會人工智能主題日開幕","commentUrl":"ucms_8i5tSpun33D","newsTime":"2025-03-28 17:24:59"},{"base62Id":"8i5tSpun2za","url":"http://gba.ifeng.com/c/8i5tSpun2za","title":"跨越山海!江西與大灣區,何以雙向奔赴?","commentUrl":"ucms_8i5tSpun2za","newsTime":"2025-03-28 17:14:25"},{"base62Id":"8hzA0mlgfZD","url":"http://uc737.com/c/8hzA0mlgfZD","title":"新一輪“搶人大戰”贏家?中部再下一城","commentUrl":"ucms_8hzA0mlgfZD","newsTime":"2025-03-25 07:08:01"},{"base62Id":"8i0EVO2E4L6","url":"http://hb.ifeng.com/c/8i0EVO2E4L6","title":"明明還有親屬 遺產為何收歸國有?","commentUrl":"ucms_8i0EVO2E4L6","newsTime":"2025-03-25 08:07:45"},{"base62Id":"8hy3FPVdQFX","url":"http://hb.ifeng.com/c/8hy3FPVdQFX","title":"增加住宅層高將帶來哪些變化?","commentUrl":"ucms_8hy3FPVdQFX","newsTime":"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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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3c/p>\u003cp>相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4月30日前反饋至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處;\u003c/p>\u003cp>聯系人:施夏梁\u003c/p>\u003cp>電話:0791-88158021 郵箱:[email protected]\u003c/p>\u003cp>以下是兩則征求意見稿全文:\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u003cstrong>江西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標準\u003c/strong>\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u003cstrong>(征求意見稿)\u003c/strong>\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u003cstrong>第一章 總則\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u003c/p>\u003cp>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零售藥店(包括連鎖門店、單體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換發的現場檢查和審核工作適用本標準。\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二章 機構人員\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三條 零售藥店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情形。\u003c/p>\u003cp>第四條 零售藥店應當配備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及崗位職能相適應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u003c/p>\u003cp>(一)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u003c/p>\u003cp>(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經營中藥飲片的,應當配備執業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可以配備經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u003c/p>\u003cp>零售藥店僅銷售食藥同源類的精致單味包裝中藥飲片,且不進行處方飲片調配的,可暫不配備執業中藥師和中藥飲片藥柜,但應配備中藥學技術人員,其經營范圍標注為“精致單味包裝中藥飲片”。\u003c/p>\u003cp>(三)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u003c/p>\u003cp>從事中藥飲片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藥學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中藥飲片調劑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備中藥調劑員資格。\u003c/p>\u003cp>(四)營業員應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且經過為時一個月的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u003c/p>\u003cp>(五)各崗位人員應當經過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藥品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確保能正確理解并履行職責。\u003c/p>\u003cp>(六)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u003c/p>\u003cp>連鎖門店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按相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三章 管理制度\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五條 零售藥店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標準,結合企業實際及經營范圍制定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u003c/p>\u003cp>(一)藥品采購、驗收、陳列、銷售等環節管理,設置庫房的還應當包括儲存、養護管理;\u003c/p>\u003cp>(二)供貨單位和采購品種審核;\u003c/p>\u003cp>(三)處方藥銷售管理;\u003c/p>\u003cp>(四)藥品拆零管理;\u003c/p>\u003cp>(五)國家實行特殊管理、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管理;\u003c/p>\u003cp>(六)記錄和憑證管理;\u003c/p>\u003cp>(七)收集和查詢質量信息管理;\u003c/p>\u003cp>(八)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管理;\u003c/p>\u003cp>(九)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管理;\u003c/p>\u003cp>(十)藥品有效期管理;\u003c/p>\u003cp>(十一)不合格藥品、藥品銷毀管理;\u003c/p>\u003cp>(十二)環境衛生、人員健康規定;\u003c/p>\u003cp>(十三)現場或遠程開展處方審核、提供用藥咨詢、指導合理用藥等藥學服務管理;\u003c/p>\u003cp>(十四)人員培訓及考核規定;\u003c/p>\u003cp>(十五)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規定;\u003c/p>\u003cp>(十六)計算機系統管理;\u003c/p>\u003cp>(十七)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含藥品配送管理);\u003c/p>\u003cp>(十八)藥品追溯規定;\u003c/p>\u003cp>(十九)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u003c/p>\u003cp>連鎖門店執行的上述管理制度由其連鎖總部統一制定。\u003c/p>\u003cp>第六條 零售藥店應當制定操作規程,主要包括:\u003c/p>\u003cp>(一)藥品采購、驗收、銷售;\u003c/p>\u003cp>(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u003c/p>\u003cp>(三)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u003c/p>\u003cp>(四)藥品拆零銷售;\u003c/p>\u003cp>(五)國家實行特殊管理、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銷售;\u003c/p>\u003cp>(六)營業場所藥品陳列及檢查;\u003c/p>\u003cp>(七)營業場所冷藏藥品存放;\u003c/p>\u003cp>(八)計算機系統的操作和管理;\u003c/p>\u003cp>(九)設置庫房的還應當包括儲存和養護的操作規程;\u003c/p>\u003cp>(十)遠程藥學服務操作和管理;\u003c/p>\u003cp>(十一)藥品網絡銷售發貨、配送操作;\u003c/p>\u003cp>(十二)藥品追溯出入庫掃碼、復核操作和管理。\u003c/p>\u003cp>第七條 零售藥店應當制定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采購、驗收、營業員以及處方審核、調配等崗位職責。設置庫房的,還應當制定儲存、養護等崗位職責。\u003c/p>\u003cp>第八條 零售藥店應當建立藥品采購、驗收、銷售、陳列檢查、溫度監測、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和可追溯。\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四章 設施設備\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九條 零售藥店應當設置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并符合以下要求:\u003c/p>\u003cp>(一)寬敞、明亮、整潔、衛生;\u003c/p>\u003cp>(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無污染;\u003c/p>\u003cp>(三)與辦公、儲存、生活等區域應嚴格分開或分隔;\u003c/p>\u003cp>(四)設在超市、車站、機場、碼頭等特定場所內的藥店,應當設置有效隔斷的獨立區域或者采用有效隔離,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u003c/p>\u003cp>第十條 零售藥店設置倉庫的,應當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對于能滿足藥品及時補、供要求的,可不設置倉庫,但經營的藥品應全部上架陳列或按規定存放,不得在營業場所營業區域以外儲存藥品。\u003c/p>\u003cp>設置倉庫的,倉庫應當與營業場所位于同一地址。儲存中藥飲片的,應當設置專用庫房。\u003c/p>\u003cp>第十一條 零售藥店營業場所、倉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配備相關設施設備:\u003c/p>\u003cp>(一)營業場所\u003c/p>\u003cp>1.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一級藥店面積不小于20㎡,二級藥店面積不少于40㎡,三級藥店面積不小于50㎡。以上營業場所面積中非藥品所占面積不得超過10%。\u003c/p>\u003cp>2.配備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架和柜臺。經營冷藏藥品的,配備專用冷藏設備;經營中藥飲片(精裝單味中藥飲片除外)的,配備存放飲片、處方調配的設備;\u003c/p>\u003cp>3.配備監測、調控溫度的設備;\u003c/p>\u003cp>4.藥品拆零銷售的,配備符合拆零及衛生要求的調配工具、包裝用品;\u003c/p>\u003cp>5.配備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計算機管理系統,連鎖門店的計算機管理系統還應符合本標準第十六條規定;\u003c/p>\u003cp>6.經營特殊管理藥品的,配備符合安全規定的專用存放設備;\u003c/p>\u003cp>7.配備遠程藥學服務的設施設備(如開展此項活動);\u003c/p>\u003cp>8.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藥師注冊證》等證照;\u003c/p>\u003cp>9.連鎖門店應使用連鎖總部統一標識。\u003c/p>\u003cp>(二)倉庫\u003c/p>\u003cp>1.倉庫面積不小于20㎡;\u003c/p>\u003cp>2.藥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u003c/p>\u003cp>3.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u003c/p>\u003cp>4.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u003c/p>\u003cp>5.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u003c/p>\u003cp>6.不合格藥品專用存放場所;\u003c/p>\u003cp>7.經營特殊管理的藥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u003c/p>\u003cp>8.經營冷藏藥品的,有與其經營品種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設備。\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五章 陳列儲存\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十二條 零售藥店藥品的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u003c/p>\u003cp>1.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u003c/p>\u003cp>2.用于陳列的貨架(柜)等設施設備,符合避光、遮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的要求;\u003c/p>\u003cp>3.處方藥、非處方藥分區陳列,并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u003c/p>\u003cp>4.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u003c/p>\u003cp>5.外用藥與其他藥品分開擺放;\u003c/p>\u003cp>6.拆零銷售的藥品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或者專區;\u003c/p>\u003cp>7.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陳列,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應專柜存放;\u003c/p>\u003cp>8.冷藏藥品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按規定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并保證存放溫度符合要求;\u003c/p>\u003cp>9.中藥飲片柜斗譜的書寫應當正名正字;\u003c/p>\u003cp>10.經營非藥品應當設置專區,與藥品區域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志。\u003c/p>\u003cp>第十三條 零售藥店應當按包裝、說明書標示的溫度要求陳列、儲存藥品。包裝、說明書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等法定藥品質量標準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陳列儲存。\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六章 辦理程序\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十四條 零售藥店向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變更、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u003c/p>\u003cp>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本標準規定,依職責對零售藥店申請核發、變更、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開展審核和現場檢查,并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u003c/p>\u003cp>對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實施告知承諾審批,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的跟蹤檢查。\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七章 附則\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十六條 本標準下列用語的含義:\u003c/p>\u003cp>藥學技術人員包括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醫藥學相關專業畢業生。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是指執業藥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u003c/p>\u003cp>鄉鎮所轄農村地區是指零售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注冊地址中包含“鄉村”或“鎮村”關鍵詞的地區。\u003c/p>\u003cp>第十七條 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標準的實施細則。\u003c/p>\u003cp>第十八條 本標準由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u003c/p>\u003cp>第十九條 本標準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江西省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分級驗收標準(試行)》(2007年版)同時廢止。\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u003cstrong>江西省藥品零售連鎖質量監督管理辦法\u003c/strong>\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u003cstrong>(征求意見稿)\u003c/strong>\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u003cstrong>第一章 總則\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u003c/p>\u003cp>第二條 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含連鎖總部、連鎖門店,統稱連鎖企業)的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u003c/p>\u003cp>第三條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連鎖總部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并組織指導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u003c/p>\u003cp>江西省藥品檢查員中心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連鎖總部的監督管理。\u003c/p>\u003cp>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連鎖門店的許可和監督管理。\u003c/p>\u003cp>第四條 連鎖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覆蓋包括總部各管理部門、企業物流配送中心以及全部門店,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u003c/p>\u003cp>第五條 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統一企業標識、統一規章制度、統一計算機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規范等,對所屬連鎖門店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二章 經營許可\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六條 連鎖企業申請核發、變更、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江西省〈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連鎖)驗收標準細則》等規定。\u003c/p>\u003cp>連鎖企業必須開辦5家以上連鎖門店,且在連鎖總部所在設區市開辦5家以上連鎖門店才可跨地市開辦門店。\u003c/p>\u003cp>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依職權組織許可驗收,并根據材料審核、現場檢查等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核發、變更、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u003c/p>\u003cp>第八條 連鎖企業通過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增加連鎖門店,如經營地址、經營范圍、質量管理體系關鍵要素等影響藥品質量安全事項未發生變化,僅改變經營主體或者經營方式等項目的,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可簡化辦理程序,免于現場檢查,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的跟蹤檢查。\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三章 經營管理\u003c/strong>\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一節 人員管理\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九條 連鎖總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總部的質量負責人應當由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全面負責連鎖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工作,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u003c/p>\u003cp>第十條 門店應當確保各崗位人員有效執行總部下發的質量管理文件。門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該門店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二節 藥品購銷\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十一條 連鎖總部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批發企業采購藥品。連鎖門店應當從其連鎖總部采購或取得藥品,不得自行向其他藥品經營企業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采購藥品。\u003c/p>\u003cp>第十二條 連鎖總部采購藥品,應當嚴格審核首營企業、首營品種等資料,保證供貨單位和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對獲取的加蓋供貨單位公章原印章的紙質首營資料(或者加蓋供貨單位電子印章的電子首營資料),應當確保真實、合法、有效。\u003c/p>\u003cp>第十三條 經連鎖總部審核同意,所屬連鎖門店之間可以直接調撥藥品,冷藏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等不能直接進行門店間的藥品調撥。\u003c/p>\u003cp>直接調撥藥品應當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并建立專門調撥記錄,及時更新藥品追溯掃碼記錄,加強調撥復核、驗收管理,確保相關記錄真實、完整、準確、可追溯。\u003c/p>\u003cp>第十四條 連鎖總部要加強所屬連鎖門店管理,定期開展巡查,發現未遵守法律法規等行為的,應予以糾正;發現藥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整改、下架、停止銷售等風險控制措施。\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三節 儲存配送\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十五條 連鎖總部應當設置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庫(倉庫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并為所屬連鎖門店提供儲存、配送服務。\u003c/p>\u003cp>藥品的儲存、配送應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u003c/p>\u003cp>第十六條 連鎖總部可以委托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團下的藥品批發企業儲存配送藥品,并符合以下要求:\u003c/p>\u003cp>(一)連鎖總部開展委托儲存配送業務前,應當對受托方的質量保障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和審計,確保其能夠保證儲存配送全過程的藥品質量,并滿足配送品種、時限和保障供應相關要求。\u003c/p>\u003cp>(二)連鎖總部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保證協議,約定雙方質量責任、操作規程以及相關權利與義務,并對其進行監督,開展定期檢查。\u003c/p>\u003cp>(三)連鎖總部應當嚴格審核供貨方資質,確保供貨方的合法資格以及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并對其經營以及委托儲存配送的藥品質量全面負責;必要時,可向受托方派駐驗收人員負責藥品驗收、監督委托儲存配送等工作。受托方根據連鎖總部指令,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委托協議要求,提供儲存配送服務。\u003c/p>\u003cp>(四)委托儲存配送的藥品范圍和期限不得超出連鎖總部、受托方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和有效期限。\u003c/p>\u003cp>(五)連鎖總部應當與受托方計算機管理系統有效對接,具備相關數據實時共享,實現總部能對受托藥品儲存配送環節實時控制并記錄有關數據的功能,確保藥品收貨、驗收、庫存、養護、出庫復核等數據安全、準確、可追溯。\u003c/p>\u003cp>藥品配送信息應當由連鎖總部傳輸至門店。\u003c/p>\u003cp>(六)受托方不得將連鎖總部的藥品再次委托儲存。\u003c/p>\u003cp>第十七條 連鎖總部委托或變更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團下的藥品批發企業儲存配送藥品的,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通過江西省政務服務網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開展委托儲存配送業務”。終止委托儲存配送業務的,應當通過江西省政務服務網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倉庫地址變更”。\u003c/p>\u003cp>第十八條 連鎖總部、接受連鎖總部委托儲存配送的企業委托運輸藥品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對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進行審計,簽訂委托運輸協議,建立委托運輸記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混淆、破損、污染等問題,確保運輸過程藥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可追溯、可核查。\u003c/p>\u003cp>第十九條 連鎖總部發現接受委托儲存配送的企業或承運方存在可能影響藥品質量安全的風險隱患時,應當及時主動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并監督整改,消除風險隱患。\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四節 遠程藥學服務\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二十條 在江西省內連鎖門店總數量不少于30家的連鎖企業可以從事遠程藥學服務或購買符合規定的第三方遠程藥學服務,應在連鎖總部設置遠程藥學服務中心,配備若干執業藥師,在連鎖總部統一管理下,為所屬連鎖門店提供遠程藥學服務。\u003c/p>\u003cp>連鎖門店執業藥師未在崗或不能滿足顧客藥學服務需求時,可依托遠程藥學服務開展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u003c/p>\u003cp>跨市設置連鎖門店的,可在跨市連鎖門店注冊地址設置遠程藥學服務分中心,為所在市連鎖門店提供遠程藥學服務。\u003c/p>\u003cp>第二十一條 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并符合以下要求:\u003c/p>\u003cp>(一)連鎖門店配備的執業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應符合《江西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標準》的規定,同時可配置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執業藥師通過遠程技術手段開展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工作。\u003c/p>\u003cp>(二)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執業藥師的數量、類別應與所服務的連鎖門店數量、經營范圍相適應,并能滿足連鎖門店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的法定要求。\u003c/p>\u003cp>連鎖總部設置遠程藥學服務中心,按照以下比例進行配備: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門店數量少于30家(含)的,至少配備5名執業藥師(連鎖門店經營中藥飲片的,至少包含1名執業中藥師);超過30家門店的,每增加10家門店(不足10家,按照10家計算),至少增加配備1名執業藥師。\u003c/p>\u003cp>連鎖總部設置遠程藥學服務分中心,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配備數量,以所服務的連鎖門店數量為基數,按前款標準配備。\u003c/p>\u003cp>經營注射劑、生物制品(口服除外)、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品種的連鎖門店應當配備在崗執業藥師,提供線下藥學服務活動。\u003c/p>\u003cp>(三)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執業藥師,應統一注冊至連鎖總部。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執業藥師負責所服務的連鎖門店的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門店應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復核、調配、合理用藥指導以及藥品驗收等質量管理工作。\u003c/p>\u003cp>(四)連鎖總部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兼職遠程藥學服務工作;負責遠程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營業時間內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其職責不得由他人代為履行。\u003c/p>\u003cp>(五)負責遠程藥學服務的相關人員要經崗前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熟練使用遠程藥學服務相關設施設備。\u003c/p>\u003cp>(六)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工作時間應與所服務的連鎖門店營業時間同步,滿足連鎖門店遠程藥學服務要求。\u003c/p>\u003cp>第二十二條 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企業應當建立遠程藥學服務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u003c/p>\u003cp>(一)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執業藥師崗位職責、藥學服務管理以及操作規程。\u003c/p>\u003cp>(二)連鎖門店藥學技術人員崗位職責、藥學服務管理以及操作規程。\u003c/p>\u003cp>(三)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執業藥師、連鎖門店藥學技術人員在崗履職的考勤管理制度。\u003c/p>\u003cp>(四)遠程藥學服務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權限設置、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u003c/p>\u003cp>(五)處方審核、復核、調配、簽字、避免處方重復使用等管理制度。\u003c/p>\u003cp>(六)遠程藥學服務記錄和憑證管理制度。\u003c/p>\u003cp>第二十三條 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企業配備的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u003c/p>\u003cp>(一)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應當配備遠程藥學服務計算機管理系統和相關設施設備(音像采集設備、存儲設備、打印設備等),滿足執業藥師在崗履職、開展遠程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功能的要求。\u003c/p>\u003cp>(二)連鎖門店應當配備與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實時音像互聯互通的設施設備,滿足接受遠程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功能的要求。\u003c/p>\u003cp>(三)遠程藥學服務計算機管理系統應當具備連鎖總部與連鎖門店處方接收、分配、審核、統計及記錄等數據互聯互通的功能,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滿后1年。\u003c/p>\u003cp>第二十四條 連鎖總部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應對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對是否執行統一質量管理、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制度建立、設施設備功能、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存儲等方面進行自評估,符合要求后將自評估情況和相關資料向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并依法配合監督檢查。\u003c/p>\u003cp>連鎖總部停止遠程藥學服務的,及時向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u003c/p>\u003cp>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公示從事(或停止)遠程藥學服務連鎖總部信息。\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五節 連鎖門店管理\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二十五條 連鎖門店不得在核準的營業場所外陳列、儲存、銷售藥品,個人自用或其他單位(個人)的藥品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存放。\u003c/p>\u003cp>第二十六條 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電子簽名)或者蓋章。\u003c/p>\u003cp>第二十七條 連鎖門店執業藥師不在崗且不能從事遠程藥學服務時,應當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門店,應當在顯著位置掛牌告知。\u003c/p>\u003cp>第二十八條 連鎖門店經營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應當按規定落實專柜存放、專賬管理、限量銷售、實名登記等要求。\u003c/p>\u003cp>第二十九條 連鎖門店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藥品經營數據、購銷票據等資料。\u003c/p>\u003cp>第三十條 連鎖總部因暫停或終止藥品經營活動無法向所屬連鎖門店銷售或供應藥品的,連鎖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藥品,已收貨驗收的處于有效期內的合格藥品,可以繼續銷售。\u003c/p>\u003cp>單體藥店或其他總部連鎖門店作為連鎖總部新增連鎖門店繼續經營的,其原有藥品應當確定合法來源并盤點、登記在冊,處于有效期內的合格藥品,可以在本店繼續銷售,但不得調撥至其他門店。藥品記錄及相關憑證應當至少保存5年,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滿后1年。\u003c/p>\u003cp>連鎖門店變為單體藥店繼續經營的,其剩余藥品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四章 監督管理\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三十一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對連鎖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許可檢查、常規檢查、專項檢查、有因檢查等,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可采取飛行檢查、延伸檢查、交叉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u003c/p>\u003cp>第三十二條 實施監督檢查時,要重點檢查連鎖企業人員履職、進貨查驗、票據審核、儲存運輸、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遠程藥學服務等情況,對不能按照要求執行統一質量管理、從事遠程藥學服務、儲存配送及門店調配等活動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銷售、暫停委托儲存配送、暫停遠程藥學服務等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u003c/p>\u003cp>采取暫停銷售、暫停委托儲存配送、暫停遠程藥學服務等風險控制措施后,藥品安全隱患排除的,經評估或復查符合要求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相應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公布結果。\u003c/p>\u003cp>第三十三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u003c/p>\u003cp>第三十四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連鎖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案件查辦互相通報、移送機制。發現涉嫌違法的,應當立即調查處置;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u003c/p>\u003cp>\u003cstrong>第五章 附則\u003c/strong>\u003c/p>\u003cp>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u003c/p>\u003cp>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是指符合《江西省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指導意見》《江西省藥品現代化物流政策優化調整細則》,接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藥品儲運委托方委托、儲存運輸藥品的企業。\u003c/p>\u003cp>遠程藥學服務是指連鎖企業由其連鎖總部設置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對所屬連鎖門店實施在線處方審核及提供合理用藥指導等藥學服務的活動。\u003c/p>\u003cp>注射劑是指2020版《中國藥典》四部所列劑型。\u003c/p>\u003cp>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u003c/p>\u003cp>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u003c/p>","type":"text"}],"currentPage":0,"pageSize":1},"editorName":"吳琳","faceUrl":"http://ishare.ifeng.com/mediaShare/home/549505/media","vestAccountDetail":{},"subscribe":{"type":"vampire","cateSource":"","isShowSign":0,"parentid":"0","parentname":"社會","cateid":"549505","catename":"鳳凰網江西頻道","logo":"https://x0.ifengimg.com/ucms/2022_50/F86BD5D2B95579CB3A28BEFA8E62676479A3460F_size8_w200_h200.jpg","description":"鳳凰網江西頻道是江報傳媒集團和鳳凰新媒體進行的一體化戰略合作","api":"http://api.3g.ifeng.com/api_wemedia_list?cid=549505","show_link":1,"share_url":"https://share.iclient.ifeng.com/share_zmt_home?tag=home&cid=549505","eAccountId":549505,"status":1,"honorName":"","honorImg":"http://x0.ifengimg.com/cmpp/2020/0907/1a8b50ea7b17cb0size3_w42_h42.png","honorImg_night":"http://x0.ifengimg.com/cmpp/2020/0907/b803b8509474e6asize3_w42_h42.png","forbidFollow":0,"forbidJump":0,"fhtId":"53826662","view":1,"sourceFrom":"","declare":"","originalName":"","redirectTab":"article","authorUrl":"https://ishare.ifeng.com/mediaShare/home/549505/media","newsTime":"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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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var i = 0,len = adKeys.length; i 來源:江西藥品監管 近日,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江西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標準(征求意見稿)><江西省藥品零售連鎖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相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4月30日前反饋至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處; 聯系人:施夏梁 電話:0791-88158021 郵箱:[email protected] 以下是兩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江西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標準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零售藥店(包括連鎖門店、單體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換發的現場檢查和審核工作適用本標準。 第二章 機構人員 第三條 零售藥店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情形。 第四條 零售藥店應當配備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及崗位職能相適應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一)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 (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經營中藥飲片的,應當配備執業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可以配備經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零售藥店僅銷售食藥同源類的精致單味包裝中藥飲片,且不進行處方飲片調配的,可暫不配備執業中藥師和中藥飲片藥柜,但應配備中藥學技術人員,其經營范圍標注為“精致單味包裝中藥飲片”。 (三)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從事中藥飲片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藥學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中藥飲片調劑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備中藥調劑員資格。 (四)營業員應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且經過為時一個月的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各崗位人員應當經過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藥品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確保能正確理解并履行職責。 (六)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連鎖門店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按相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條 零售藥店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標準,結合企業實際及經營范圍制定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藥品采購、驗收、陳列、銷售等環節管理,設置庫房的還應當包括儲存、養護管理; (二)供貨單位和采購品種審核; (三)處方藥銷售管理; (四)藥品拆零管理; (五)國家實行特殊管理、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管理; (六)記錄和憑證管理; (七)收集和查詢質量信息管理; (八)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管理; (九)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管理; (十)藥品有效期管理; (十一)不合格藥品、藥品銷毀管理; (十二)環境衛生、人員健康規定; (十三)現場或遠程開展處方審核、提供用藥咨詢、指導合理用藥等藥學服務管理; (十四)人員培訓及考核規定; (十五)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規定; (十六)計算機系統管理; (十七)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含藥品配送管理); (十八)藥品追溯規定; (十九)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連鎖門店執行的上述管理制度由其連鎖總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 零售藥店應當制定操作規程,主要包括: (一)藥品采購、驗收、銷售; (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 (三)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 (四)藥品拆零銷售; (五)國家實行特殊管理、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銷售; (六)營業場所藥品陳列及檢查; (七)營業場所冷藏藥品存放; (八)計算機系統的操作和管理; (九)設置庫房的還應當包括儲存和養護的操作規程; (十)遠程藥學服務操作和管理; (十一)藥品網絡銷售發貨、配送操作; (十二)藥品追溯出入庫掃碼、復核操作和管理。 第七條 零售藥店應當制定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采購、驗收、營業員以及處方審核、調配等崗位職責。設置庫房的,還應當制定儲存、養護等崗位職責。 第八條 零售藥店應當建立藥品采購、驗收、銷售、陳列檢查、溫度監測、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章 設施設備 第九條 零售藥店應當設置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寬敞、明亮、整潔、衛生; (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無污染; (三)與辦公、儲存、生活等區域應嚴格分開或分隔; (四)設在超市、車站、機場、碼頭等特定場所內的藥店,應當設置有效隔斷的獨立區域或者采用有效隔離,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 第十條 零售藥店設置倉庫的,應當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對于能滿足藥品及時補、供要求的,可不設置倉庫,但經營的藥品應全部上架陳列或按規定存放,不得在營業場所營業區域以外儲存藥品。 設置倉庫的,倉庫應當與營業場所位于同一地址。儲存中藥飲片的,應當設置專用庫房。 第十一條 零售藥店營業場所、倉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配備相關設施設備: (一)營業場所 1.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一級藥店面積不小于20㎡,二級藥店面積不少于40㎡,三級藥店面積不小于50㎡。以上營業場所面積中非藥品所占面積不得超過10%。 2.配備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架和柜臺。經營冷藏藥品的,配備專用冷藏設備;經營中藥飲片(精裝單味中藥飲片除外)的,配備存放飲片、處方調配的設備; 3.配備監測、調控溫度的設備; 4.藥品拆零銷售的,配備符合拆零及衛生要求的調配工具、包裝用品; 5.配備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計算機管理系統,連鎖門店的計算機管理系統還應符合本標準第十六條規定; 6.經營特殊管理藥品的,配備符合安全規定的專用存放設備; 7.配備遠程藥學服務的設施設備(如開展此項活動); 8.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藥師注冊證》等證照; 9.連鎖門店應使用連鎖總部統一標識。 (二)倉庫 1.倉庫面積不小于20㎡; 2.藥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3.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4.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5.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6.不合格藥品專用存放場所; 7.經營特殊管理的藥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8.經營冷藏藥品的,有與其經營品種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設備。 第五章 陳列儲存 第十二條 零售藥店藥品的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2.用于陳列的貨架(柜)等設施設備,符合避光、遮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的要求; 3.處方藥、非處方藥分區陳列,并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 4.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 5.外用藥與其他藥品分開擺放; 6.拆零銷售的藥品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或者專區; 7.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陳列,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應專柜存放; 8.冷藏藥品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按規定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并保證存放溫度符合要求; 9.中藥飲片柜斗譜的書寫應當正名正字; 10.經營非藥品應當設置專區,與藥品區域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志。 第十三條 零售藥店應當按包裝、說明書標示的溫度要求陳列、儲存藥品。包裝、說明書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等法定藥品質量標準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陳列儲存。 第六章 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零售藥店向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變更、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本標準規定,依職責對零售藥店申請核發、變更、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開展審核和現場檢查,并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實施告知承諾審批,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的跟蹤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標準下列用語的含義: 藥學技術人員包括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醫藥學相關專業畢業生。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是指執業藥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 鄉鎮所轄農村地區是指零售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注冊地址中包含“鄉村”或“鎮村”關鍵詞的地區。 第十七條 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標準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標準由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標準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江西省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分級驗收標準(試行)》(2007年版)同時廢止。 江西省藥品零售連鎖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含連鎖總部、連鎖門店,統稱連鎖企業)的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連鎖總部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并組織指導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藥品檢查員中心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連鎖總部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連鎖門店的許可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連鎖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覆蓋包括總部各管理部門、企業物流配送中心以及全部門店,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條 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統一企業標識、統一規章制度、統一計算機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規范等,對所屬連鎖門店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連鎖企業申請核發、變更、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江西省〈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連鎖)驗收標準細則》等規定。 連鎖企業必須開辦5家以上連鎖門店,且在連鎖總部所在設區市開辦5家以上連鎖門店才可跨地市開辦門店。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依職權組織許可驗收,并根據材料審核、現場檢查等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核發、變更、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第八條 連鎖企業通過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增加連鎖門店,如經營地址、經營范圍、質量管理體系關鍵要素等影響藥品質量安全事項未發生變化,僅改變經營主體或者經營方式等項目的,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可簡化辦理程序,免于現場檢查,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的跟蹤檢查。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一節 人員管理 第九條 連鎖總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總部的質量負責人應當由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全面負責連鎖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工作,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 第十條 門店應當確保各崗位人員有效執行總部下發的質量管理文件。門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該門店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第二節 藥品購銷 第十一條 連鎖總部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批發企業采購藥品。連鎖門店應當從其連鎖總部采購或取得藥品,不得自行向其他藥品經營企業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采購藥品。 第十二條 連鎖總部采購藥品,應當嚴格審核首營企業、首營品種等資料,保證供貨單位和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對獲取的加蓋供貨單位公章原印章的紙質首營資料(或者加蓋供貨單位電子印章的電子首營資料),應當確保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三條 經連鎖總部審核同意,所屬連鎖門店之間可以直接調撥藥品,冷藏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等不能直接進行門店間的藥品調撥。 直接調撥藥品應當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并建立專門調撥記錄,及時更新藥品追溯掃碼記錄,加強調撥復核、驗收管理,確保相關記錄真實、完整、準確、可追溯。 第十四條 連鎖總部要加強所屬連鎖門店管理,定期開展巡查,發現未遵守法律法規等行為的,應予以糾正;發現藥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整改、下架、停止銷售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節 儲存配送 第十五條 連鎖總部應當設置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庫(倉庫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并為所屬連鎖門店提供儲存、配送服務。 藥品的儲存、配送應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連鎖總部可以委托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團下的藥品批發企業儲存配送藥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連鎖總部開展委托儲存配送業務前,應當對受托方的質量保障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和審計,確保其能夠保證儲存配送全過程的藥品質量,并滿足配送品種、時限和保障供應相關要求。 (二)連鎖總部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保證協議,約定雙方質量責任、操作規程以及相關權利與義務,并對其進行監督,開展定期檢查。 (三)連鎖總部應當嚴格審核供貨方資質,確保供貨方的合法資格以及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并對其經營以及委托儲存配送的藥品質量全面負責;必要時,可向受托方派駐驗收人員負責藥品驗收、監督委托儲存配送等工作。受托方根據連鎖總部指令,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委托協議要求,提供儲存配送服務。 (四)委托儲存配送的藥品范圍和期限不得超出連鎖總部、受托方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和有效期限。 (五)連鎖總部應當與受托方計算機管理系統有效對接,具備相關數據實時共享,實現總部能對受托藥品儲存配送環節實時控制并記錄有關數據的功能,確保藥品收貨、驗收、庫存、養護、出庫復核等數據安全、準確、可追溯。 藥品配送信息應當由連鎖總部傳輸至門店。 (六)受托方不得將連鎖總部的藥品再次委托儲存。 第十七條 連鎖總部委托或變更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團下的藥品批發企業儲存配送藥品的,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通過江西省政務服務網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開展委托儲存配送業務”。終止委托儲存配送業務的,應當通過江西省政務服務網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倉庫地址變更”。 第十八條 連鎖總部、接受連鎖總部委托儲存配送的企業委托運輸藥品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對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進行審計,簽訂委托運輸協議,建立委托運輸記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混淆、破損、污染等問題,確保運輸過程藥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九條 連鎖總部發現接受委托儲存配送的企業或承運方存在可能影響藥品質量安全的風險隱患時,應當及時主動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并監督整改,消除風險隱患。 第四節 遠程藥學服務 第二十條 在江西省內連鎖門店總數量不少于30家的連鎖企業可以從事遠程藥學服務或購買符合規定的第三方遠程藥學服務,應在連鎖總部設置遠程藥學服務中心,配備若干執業藥師,在連鎖總部統一管理下,為所屬連鎖門店提供遠程藥學服務。 連鎖門店執業藥師未在崗或不能滿足顧客藥學服務需求時,可依托遠程藥學服務開展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 跨市設置連鎖門店的,可在跨市連鎖門店注冊地址設置遠程藥學服務分中心,為所在市連鎖門店提供遠程藥學服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連鎖門店配備的執業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應符合《江西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標準》的規定,同時可配置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執業藥師通過遠程技術手段開展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工作。 (二)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執業藥師的數量、類別應與所服務的連鎖門店數量、經營范圍相適應,并能滿足連鎖門店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的法定要求。 連鎖總部設置遠程藥學服務中心,按照以下比例進行配備: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門店數量少于30家(含)的,至少配備5名執業藥師(連鎖門店經營中藥飲片的,至少包含1名執業中藥師);超過30家門店的,每增加10家門店(不足10家,按照10家計算),至少增加配備1名執業藥師。 連鎖總部設置遠程藥學服務分中心,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配備數量,以所服務的連鎖門店數量為基數,按前款標準配備。 經營注射劑、生物制品(口服除外)、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品種的連鎖門店應當配備在崗執業藥師,提供線下藥學服務活動。 (三)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執業藥師,應統一注冊至連鎖總部。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執業藥師負責所服務的連鎖門店的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門店應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復核、調配、合理用藥指導以及藥品驗收等質量管理工作。 (四)連鎖總部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兼職遠程藥學服務工作;負責遠程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營業時間內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其職責不得由他人代為履行。 (五)負責遠程藥學服務的相關人員要經崗前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熟練使用遠程藥學服務相關設施設備。 (六)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工作時間應與所服務的連鎖門店營業時間同步,滿足連鎖門店遠程藥學服務要求。 第二十二條 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企業應當建立遠程藥學服務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執業藥師崗位職責、藥學服務管理以及操作規程。 (二)連鎖門店藥學技術人員崗位職責、藥學服務管理以及操作規程。 (三)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執業藥師、連鎖門店藥學技術人員在崗履職的考勤管理制度。 (四)遠程藥學服務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權限設置、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五)處方審核、復核、調配、簽字、避免處方重復使用等管理制度。 (六)遠程藥學服務記錄和憑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企業配備的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應當配備遠程藥學服務計算機管理系統和相關設施設備(音像采集設備、存儲設備、打印設備等),滿足執業藥師在崗履職、開展遠程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功能的要求。 (二)連鎖門店應當配備與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實時音像互聯互通的設施設備,滿足接受遠程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功能的要求。 (三)遠程藥學服務計算機管理系統應當具備連鎖總部與連鎖門店處方接收、分配、審核、統計及記錄等數據互聯互通的功能,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滿后1年。 第二十四條 連鎖總部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應對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對是否執行統一質量管理、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制度建立、設施設備功能、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存儲等方面進行自評估,符合要求后將自評估情況和相關資料向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并依法配合監督檢查。 連鎖總部停止遠程藥學服務的,及時向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公示從事(或停止)遠程藥學服務連鎖總部信息。 第五節 連鎖門店管理 第二十五條 連鎖門店不得在核準的營業場所外陳列、儲存、銷售藥品,個人自用或其他單位(個人)的藥品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存放。 第二十六條 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電子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連鎖門店執業藥師不在崗且不能從事遠程藥學服務時,應當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從事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門店,應當在顯著位置掛牌告知。 第二十八條 連鎖門店經營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應當按規定落實專柜存放、專賬管理、限量銷售、實名登記等要求。 第二十九條 連鎖門店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藥品經營數據、購銷票據等資料。 第三十條 連鎖總部因暫停或終止藥品經營活動無法向所屬連鎖門店銷售或供應藥品的,連鎖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藥品,已收貨驗收的處于有效期內的合格藥品,可以繼續銷售。 單體藥店或其他總部連鎖門店作為連鎖總部新增連鎖門店繼續經營的,其原有藥品應當確定合法來源并盤點、登記在冊,處于有效期內的合格藥品,可以在本店繼續銷售,但不得調撥至其他門店。藥品記錄及相關憑證應當至少保存5年,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滿后1年。 連鎖門店變為單體藥店繼續經營的,其剩余藥品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對連鎖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許可檢查、常規檢查、專項檢查、有因檢查等,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可采取飛行檢查、延伸檢查、交叉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 實施監督檢查時,要重點檢查連鎖企業人員履職、進貨查驗、票據審核、儲存運輸、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遠程藥學服務等情況,對不能按照要求執行統一質量管理、從事遠程藥學服務、儲存配送及門店調配等活動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銷售、暫停委托儲存配送、暫停遠程藥學服務等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采取暫停銷售、暫停委托儲存配送、暫停遠程藥學服務等風險控制措施后,藥品安全隱患排除的,經評估或復查符合要求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相應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公布結果。 第三十三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連鎖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案件查辦互相通報、移送機制。發現涉嫌違法的,應當立即調查處置;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是指符合《江西省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指導意見》《江西省藥品現代化物流政策優化調整細則》,接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藥品儲運委托方委托、儲存運輸藥品的企業。 遠程藥學服務是指連鎖企業由其連鎖總部設置遠程藥學服務中心(分中心),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對所屬連鎖門店實施在線處方審核及提供合理用藥指導等藥學服務的活動。 注射劑是指2020版《中國藥典》四部所列劑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国产不卡视频一区二区三区,欧美日韩在线视频,成全免费高清大全,国产精品久久毛片
事關藥品零售許可驗收、連鎖質量監督管理!江西發布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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